国科大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管理及报销实施细则

一、行前及境外管理

按照《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规定,国科大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访学人员应在《录取通知》规定的有效期内派出,逾期指标作废。原则上,学校不受理留学国别变更、延期派出、延期回国或提前回国的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应按照下述要求办理:

1、申请更改派出国别或单位

因研究工作需要,变更派出国别或单位的访学人员,应首先向中方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填写《国科大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变更留学国别或单位申请表》,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国科大国际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处”),待学校批准后方能更改。

2、申请延迟派出

因故需延迟派出的访学人员,应在原计划派出时间前,向中外双方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填写《国科大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延迟派出申请表》,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国际合作处,待学校批准后方能延迟派出。

3、申请中途回国

因研究工作需要,中途回国的访学人员,应提前向中外双方导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中途回国原因(必要性),经同意后,填写《国科大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中途回国申请表》,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国际合作处,待学校批准后方能中途回国。

中途回国申请不得超过 1 次,且时间不超过 1个月,超过该次数或时间的,将扣发相应国(境)外生活费。

中途回国返回访学单位后,访学人员须再次向国际合作处提交报到材料,否则停发境外生活费。

4、申请延期回国

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回国的访学人员,应提前 2个月向中方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填写《国科大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延期回国申请表》,包括访学总结、延期期间工作计划、延期经费安排(资助证明函)等,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批准后报国际合作处,待学校批准后方能延期。

延期回国申请不得超过 6个月。

学校不再提供延期期间的经费资助。

5、申请提前回国

因故需提前终止留学项目回国的访学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中外双方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填写《国科大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提前回国申请表》,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国际合作处,待学校批准后方能提前回国。

提前回国后须退还多领取的国(境)外生活费,退还数额按以下规定计算:提前回国7日以内(含7日)不扣生活费;提前回国7—14日(含14日)扣半个月生活费;提前回国15日以上(含15日)不满1个月,扣当月生活费;提前回国超过一个月的,按提前返回的月份数计算。

二、回国报到及核报销

1、回国报到手续

访学人员回国后,应首先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报到,将个人护照原件交付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在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访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2、核报销手续

报销所需材料包括:

(1)填写完整的《各项费用报销单》及《国际合作培养计划项目报销网银流水单》

(2)国际机票行程单/发票原件、登机牌原件;

(3)付款记录(银行流水单或对账单)(可选择);

(4)附有签证等出入境记录信息的护照复印件和扫描件;

(5)报告表

(6)如使用外币购买机票,还须提供购票当天中国银行外汇牌价。

将以上报销所需材料提交国际合作处审核,报销费用将于申办当月月底汇入访学人员本人建行储蓄卡账户。

3、其他事项:

(1)根据财政部、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访学人员应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

因特殊原因(无直达目的地航班、航班衔接或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票价超出资助标准等原因),确需购买外航机票或外航中转机票,须另附情况说明,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和报销材料一并提交至国际合作处。

(2)访学人员因更改或取消行程而产生的退票费,由个人自行承担。

 

附件:

1、国科大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变更留学国别或单位申请表

2、国科大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中途回国申请表

3、国科大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延期回国申请表

4、国科大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提前回国申请表

 

国际合作处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