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办理学位证明管理办法

为维护国家学位制度及我校声誉、维护学位证书的严肃性和已获得学位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大学办理学位证明管理办法”。

一、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为2002年3月以后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办理学位证明。

二、2002年3月-2005年3月在中国科学院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请参照附件中相应的学位证明模板制作本人的学位证明。学位证明一律使用A4纸,将学位证书原件缩印在上半部分,英文翻译打印在下半部分,学位证明样本格式不得随意变更或删减。凡未采用我校统一规定模板制作的学位证明,一律不予办理。

三、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使用博士和硕士学位证书英文副本的通知”的规定,自2005年下半年起,获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统一使用博士、硕士学位证书英文副本。

四、办理学位证明所需材料:

1、2002年3月-2005年3月获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须携带本人学位证书原件及按学位证明模板制作好的学位证明(见第二条)。代办及委托人须凭代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按上述要求办理。若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本人学位证书原件,应由研究所教育主管部门确认情况属实后,在已制作好的学位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办理。

2、2005年下半年以后获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使用博士和硕士学位证书英文副本的通知”的规定,统一使用博士、硕士学位证书英文副本。办理学位证明时须携带本人学位证书英文副本原件。代办及委托人须凭代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按上述要求办理。若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应由研究所教育主管部门确认情况属实后,在学位证书英文副本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办理。

五、对于博士学位获得者,因博士公示期为三个月(从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起),故在公示期后方能办理学位证明。

六、办理一份学位证明或学位证书英文副本复印件,盖章需交纳人民币5元。

七、学位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三下午13:30-16:30,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不予办理。

八、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