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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变动有关规定

休学: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研究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研究所认为应当休学的,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一、休学学生应在办理休学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大或研究所给予在学学生的待遇,所有相关费用本人自理;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四、学生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所在研究所提出复学申请,所在研究所应在接到学生复学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给予批复;
五、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的,经所在研究所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由研究所提出,经国科大批准后,准许复学;

六、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退学: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八、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培养单位转换: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研究所学习的,可以申请变更研究所:

一、在同一地区变更研究所,须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不同地区变更研究所,由转出研究所商转入研究所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由转出研究所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跨省转学办理。

 

专业转换:

学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研究所及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所在研究所根据发展需求,或遇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 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调整学生的学科专业。调整学生的学科专业,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审批。

 

指导教师变更:

学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进行:

一、学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

二、指导教师提出解除学生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三、研究所提出变更学生指导教师的,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四、指导教师调动工作,研究所应以不影响相关学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研究所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学生,应按退学处理。

 

附件中包含更多与学籍有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