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变动有关规定

休学:

学生因创业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培养单位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开国科大或培养单位,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大或培养单位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3.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研究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4.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退学: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及格的学位课必须重修,经过重修仍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三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及格的;

2.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及格的必须重修,经过重修仍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两门学位课不及格的;

3.本科生在校期间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含)以上的;

4.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5.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6.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经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培养单位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9.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培养单位转换: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研究所学习的,可以申请变更研究所:

一、在同一地区变更研究所,须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不同地区变更研究所,由转出研究所商转入研究所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由转出研究所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跨省转学办理。

 

专业转换: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培养单位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单位学习的,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变更培养单位。原则上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应在同一地区。

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培养单位: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录取前与培养单位有明确约定的;

3.应予退学的;

4.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指导教师变更: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

1.研究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

2.指导教师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3.培养单位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应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

4.指导教师调动工作,培养单位应以不影响相关研究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培养单位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