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学校卫生所硬件和软件条件无法满足开诊要求,只能周二、周五值班。为了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期间做好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1、学生寒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2、学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疫情期间,本着方便就医、降低因就医导致的交叉感染发生的原则,需要长期用药的,可以在居家附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在保障用药安全的条件下,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开药量,接诊医师根据病情认为需要3个月的,可以开具。
3、开学后因疫情滞留外地的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可以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政策予以报销。
4、特殊情况:居家附近没有定点医疗机构的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可以在居家附近的定点药店购买药品,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政策予以报销。报销时需提供购药正规收据、药品清单明细(药品处方)以备报销核查,单据不全者费用自理。
疫情期间,公费医疗报销暂停。
此办法在疫情解除后终止执行。
卫生所
2020.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