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包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以下简称“研究所”)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科大根据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计划按比例分配,对培养质量较高的研究所、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国家奖学金必须足额发至获奖者本人。不得替代、拆解国家奖学金,不得以获得国家奖学金为理由停发或扣发其它已获得或应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三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受到过国科大或研究所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四、参评学年的一半及以上时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五条 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硕博连读生原则上按申请时的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
第六条 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离校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评审组织:
一、国科大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二、各研究所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7或9人组成,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学位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部负责人、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委员。评审委员应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投票表决。原则上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三、各研究所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研究所评选实施细则及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应在评选工作实施之前,向所在单位全体师生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并报国科大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向所在研究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曾获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申请参评的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二、研究所初选。各研究所评审委员会根据国科大评选要求和本单位具体评选办法,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研究确定本单位初选获奖学生名单。评审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初选结果应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初选结果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学校审定。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研究所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四、表彰奖励。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经教育部备案批准后,国科大发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争议及违规处理
一、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各研究所公示阶段实名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研究所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二、研究生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研究生的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国家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毕业离校的,国科大公告撤销当事人国家奖学金荣誉。
四、参与本项工作的单位或部门,若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作假等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评选结果的,应宣布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评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发学字〔2013〕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