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在学研究生有关课程、选课、考核及成绩等课程学习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研究生”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国科大正式注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硕博连读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博生”)、直接攻博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和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普博生”)。
第三条 国科大研究生的培养包括集中教学、所级教学及培养单位的科研实践阶段。集中教学一般为期一学年,包括秋季、春季和夏季学期。硕士生、硕博生和直博生须参加集中教学阶段的课程学习;普博生可参加集中教学,也可在培养单位或教育基地完成课程学习。
第二章 选课要求
第四条 研究生应按照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及相关要求,参照校历和课程开设表,在导师和培养单位的指导下,合理规划课程修读计划,选择符合培养要求的课程进行学习,按规定完成各类课程的学习任务,确保修满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的课程学习学分。
第五条 研究生参加课程学习,须通过选课系统完成选课,修完课程并考核合格,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选课系统完成选课、提交及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等环节。选课时须明确修读的核心课和专业课是否作为学位课。
第七条 研究生如在选课结束后有增、退选课程或修改学位课属性的需求,须在选课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经导师、培养单位等审核通过。增选课程,须在课程开课两周内且学时完成四分之一(含)前申请;退选课程,须在课程学时完成一半(含)前申请;修改学位课属性,须最晚于课程考核前十天申请。
第八条 研究生如在培养过程中变更学科、专业,须根据新学科、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修读相关课程或变更已修读课程为学位课或非学位课。
第九条 研究生如确有必要可修读其他高校课程(以下简称“外选课”)并计入课程总学分,须经培养单位和教务部审核备案。集中教学阶段,每名研究生每学年至多修读2门专业类外选课。
第十条 参加集中教学的硕士生、硕博生和直博生,在秋季和春季学期中,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0学分。
第十一条 普博生修读的硕士层次课程,不计入博士毕业学分,成绩单不予记载。
第三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完成选课、修读课程后,须参加课程考核。研究生须自觉遵守课程考核纪律,违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和二级制(通过、未通过)记录。其中,四级制中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分别对应百分制成绩中的86-100分、70-85分、60-69和0-59分。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不及格和未通过统称为不合格成绩。
第十四条 研究生经批准修读其他高校课程,须持外选课开课单位校级成绩管理部门开具的正式成绩单登录成绩。如外选课的成绩记录方式与国科大成绩记录方式不一致,由培养单位根据外选课程特点,参照所在学科相近课程的考核难易程度换算为国科大的成绩记录方式。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的计算方法为:GPA=所学课程学分绩点总和÷所学课程学分数总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数×学分数,考核成绩采取二级制记分的课程,不计入GPA统计。研究生课程成绩等级与绩点换算关系表如下:
研究生课程成绩等级与绩点换算关系表
四级制 | 百分制 | ||||||||||||
成绩 | 优秀 | 90- 100 | 87- 89 | 86 | |||||||||
绩点 | 4 | 4 | 3.9 | 3.8 | |||||||||
成绩 | 良好 | 85 | 83- 84 | 82 | 80- 81 | 78- 79 | 76- 77 | 75 | 74 | 73 | 72 | 71 | 70 |
绩点 | 3.4 | 3.8 | 3.7 | 3.6 | 3.5 | 3.4 | 3.3 | 3.2 | 3.1 | 3 | 2.9 | 2.8 | 2.7 |
成绩 | 及格 | 69 | 68 | 67 | 66 | 64- 65 | 63 | 62 | 61 | 60 | 补考合格 | ||
绩点 | 2 | 2.7 | 2.6 | 2.5 | 2.4 | 2.3 | 2.2 | 2.1 | 1.8 | 1.6 | 1 | ||
成绩 | 不及格 | 59及以下 | |||||||||||
绩点 | 0 | 0 | |||||||||||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课程结课考核的,须在课程考核前申请缓考,经审核通过后生效。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申请人须自教务部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缓考,逾期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不及格或未通过。
第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的,该课程成绩记0分、不及格或未通过,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但可重修一次该课程。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最多申请一次补考或重修。在修读年限内,学位课不合格门数达到学生管理规定中的限值,按要求必须重修的课程,不予补考;触发退学条款的,按照学生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可最多申请一次重修。
第十九条 补考须经授课教师同意,一般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原则上应由原授课教师负责补考命题,考核方式及难易程度与原课程一致。研究生课程补考合格后,成绩按“60分”、“及格”或“通过”记载;补考仍不合格者,按补考成绩记载,并不可重修。
第二十条 重修须在选课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缴费。收费标准为500元/学分,不包括购买讲义、教材和参加实验、上机等费用。国科大学籍研究生按上述标准的50%收费。课程最终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重修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第二十一条 因课程成绩不合格,经重修或补考后取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所修读课程的教学评估。研究生参加评估后,方可在选课系统查询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未参加评估的,在当前学年只可查询不合格成绩。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如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开课院系申请复查,同一门课程只可复查一次。由开课院系联系授课教师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后,给出明确答复。
第四章 成绩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科阶段及研究生阶段均为国科大正式学籍的学生,其本科阶段修读的本研层次课程及研究生课程,在研究生入学年度的秋季学期,如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可统一认定为研究生阶段课程学分:
1.相关课程学分未用作本科毕业学分;
2.相关课程须符合研究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3.认定时限为本科毕业年度至研究生入学年度间隔五年内(含五年),超过时限不予认定。
第二十五条 硕士阶段及普博阶段均为国科大正式学籍的学生,其硕士阶段修读的硕博通用课程及博士课程,在普博生入学年度的秋季学期,如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可申请认定为普博阶段课程学分:
1.相关课程学分未用作硕士毕业学分;
2.相关课程须符合普博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3.认定时限为硕士毕业年度至普博入学年度间隔三年内(含三年),超过时限不予认定。
第二十六条 国科大正式学籍的学生因结业、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如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国科大学习的,其已获得学分,在研究生入学年度的秋季学期,如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可申请认定为研究生阶段课程学分:
1.相关课程须符合研究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2.认定时限为结业或退学年度至研究生入学年度间隔三年内(含三年),超过时限不予认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学习、考核及成绩认定按照外语系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旁听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开放研究生课程旁听。旁听人员(以下简称“旁听生”)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一般应为来自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在职人员、非国科大学籍的在学研究生或高年级本科生。
第二十九条 教务部于每学期教学周的第二周为旁听生集中办理旁听手续,旁听生须提前申请,过时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 旁听生通过教务部网站提交旁听申请,按要求提供所在单位介绍信、本人有效证件等材料。通过审核后,到教务部签订承诺书,办理缴费、选课、领取旁听证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收费标准为500元/学分,不包括购买讲义、教材和参加实验、上机等费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的旁听人员按上述标准的50%收费。
第三十二条 旁听生凭教务部开具的缴费凭据到财务部门缴纳选课费用。如退课,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 旁听证是旁听生进出学校、听课、参加课程考试、办理成绩证明的凭证,有效期为一学期。旁听生在学校旁听课程期间,教务部可协助其办理临时校园卡,仅用于在校园餐厅就餐。学校不提供住宿,不办理图书资料借阅等。
第三十四条 旁听课程的选课、学习、考核等事项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旁听生凭旁听证到教务部领取成绩证明。除成绩证明外,学校不提供其他证明。旁听生如后续成为国科大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其旁听期间修读的课程,在研究生入学年度的秋季学期,如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可申请认定为研究生阶段课程学分:
1.相关课程学分未用作毕业学分,须由原就读单位开具正式证明;
2.相关课程须符合入学后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3.认定时限为旁听年度至研究生入学年度间隔三年内(含三年),超过时限不予认定。
第三十六条 旁听生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将通报旁听生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旁听资格。旁听生个人安全问题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系)或个人不得自行接收旁听生,一经查出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严禁扰乱选课、恶意抢课囤课、买卖课程、冒名上课、寻找他人代替上课、擅自录课、私自传播教学资料等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师生权益、影响信息安全、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校发教字〔2020〕64号)《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旁听人员管理办法》(校发教字〔2022〕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