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时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让其回家修养。一年内治愈的(经本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一年内仍未治愈的,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待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