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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本部)在读学生申请出国暂行规定(修订)

为理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本部)在读学生(以下简称“本部在读学生”)参加国际交流活动的管理体制, 参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本部)在读学生申请出国暂行规定(修订)》。

一、申请

本部在读学生收到国外邀请信时,首先应向所在院、系(实验室)提交出国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出访的意义和目的、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由其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实验室)分别签署意见,并附邀请信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经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国际合作处立项并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二、派出类别、程序

(一)长期项目:仅限于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的派出。

1.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派出按《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暂行办法》(科发人教字[1999]0523号)执行,同时还须附以下相关材料,报国际合作处立项。

1) 中外双方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协议(中、英文);

2) 国内导师推荐信;

3) 国外导师邀请信;

4) 资助证明(中、英文);

5) 博士课程或硕博连读课程成绩单;

6) 按期回国答辩保证书;

7) 保证金交纳证明;

8) 申请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简况表(见附1)。

 2.立项批准后,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通过所在院、系(实验室)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办理政审批件,并将以下材料提交国际合作处办理派出任务批件:

1)   《中国科学院出国访问学者、研究生申报表》;

2)   政审批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   赴美人员交DS2019表;

4)   赴日人员交《在留资格认证书》。 

(二)短期项目

对于参加会议、培训、讲习班等各种短期出国访问活动学生,统一采取学生写保证书(见附2)、导师签字担保的管理办法,该保证书交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保管。

三、护照、签证的办理

1.长期项目(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出国手续的办理按中国科学院出国留学人员派遣工作的要求进行,出国人员持因私护照。短期项目出访持用护照按《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因私护照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02]4号)的要求,持因私护照。

2.长期、短期项目申办护照所需表格由派出人员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和填写,经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中关村园区管理部户籍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派出人员自行通过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因私护照。签证由本人通过使馆办理。

四、返校报到手续

1. 出国学生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到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办理注册报到、奖学金发放、上交出国小结等事宜,否则按逾期不归处理。

2. 长期项目学生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持保证金交纳收据和本人护照到国际合作处、计划财务处办理领取保证金手续。若未经批准擅自滞留、延长期限者,将视为违约。根据违约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逾期1个月以内者,不扣除“保证金”;

2)逾期2-3个月者,扣除“保证金”20%;

3)逾期3-6个月者,扣除“保证金”30%;

4)逾期6个月以上者,不退还“保证金”。 

3.本部在读学生执行完长期或短期国际学术交流项目任务后,须将本人护照交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保管,在毕业前可凭本人毕业证书领取护照。办理时间是每周三下午1:30- 4:30。委托他人办理的,除具备上述材料外,还须有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否则不予受理。

五、其他

1.本规定操作步骤见附3 。

2.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6月10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本部)在读研究生申请出国暂行规定》(院发外字[2003]72号)废止。

 

附:1. 申请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简况表

    2. 保证书

    3. 在读学生申请出国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