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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筹)建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新()建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年10年15日院长办公会议修订)

 

    为支持中国科学院新建独立法人研究发展机构(以下简称“新建研究所”)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院党组“积极稳妥、加强管理、周期评估、保证质量” 的要求,根据《中国科学院章程》和《中国科学院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建设期有关工作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就新建研究所招收培养研究生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新建研究所已获中编办正式批准设立并完成中央事业法人单位注册的,称为“新建培养单位”;暂未获中编办正式批准注册的,称为“筹建培养单位”。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新(筹)建培养单位,在学科培养点获得批准前,招收、培养研究生的相关工作。

    三、新(筹)建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工作,应贯彻研究生院“三统一、四结合”办学方针,执行研究生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应依据研究所的建设目标,设置学科专业和提出招生计划;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创造性地开展研究生教育工作。

    四、新(筹)建培养单位拟挂靠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应提前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挂靠招生。

    五、新(筹)建培养单位的招生,应以协议的方式,委托已有学科专业培养点的相关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相关学院(系)“挂靠代招”;招生计划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单独申报,原则上均列入北京地区的统一招生指标计划。

    六、新建培养单位应按规定,设置“研究生部”作为管理机构,落实相应教育管理人员编制;筹建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新(筹)建培养单位应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其聘任的教育管理干部,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七、新(筹)建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经挂靠代招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认定导师资格,并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八、新(筹)建培养单位挂靠代招的学生在入学后,学籍由挂靠代招培养单位转入新(筹)建培养单位,实行学籍自主管理。

    九、新(筹)建培养单位的学生,原则上应统一到北京的集中教学园区进行课程学习,完成公共学位及其它课程学习,获得必要的学分。

    十、新(筹)建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相应机构,按研究生院和挂靠代招单位研究生培养和学位的有关制度规定,代行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和质量监控职能,负责向挂靠代招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进行学位初审。

    十一、新建培养单位设置学科培养点,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增列培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科、专业点评审办法审理,获得批准后即纳入正式研究生培养单位管理。

十二、本指导意见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新(筹)    建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院发培字〔2006〕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