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所关于2017年学生公费医疗医药费报销截止时间相关事宜通知

    根据北京市医保中心关于2017年学生公费医疗医药费报销的相关通知要求,现将学生医药费报销事宜通知如下:

    1.2017年12月以前发生的医药费,须于2017年12月份报销时间内报销。

    2.2017年12月当月发生的医药费,须于2018年1月份报销时间内报销。2018年1月31日以后北京市医保中心将不再受理2017年度的公费医疗费用。

    3.学生寒假期间暂停医药费审核报销。

    4. 学生寒假回家期间,在当地医院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不予报销(急诊按限额报销:寒假60元)。因急病或特殊情况必须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提供相关证明,通过所在院(系)老师与学校卫生所取得联系后,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

    5.寒假期间发生的医药费(包括急诊费和住院费),2018330以前务必按规定时间审核报销,逾期北京市医保中心将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卫生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