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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中国科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教事业的发展,鼓励我院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稳步提高我院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院设立“中国科学院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教学成果奖”)。为做好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系指主要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了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主要包括:

1. 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 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申报的教学成果应至少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教学成果奖:

1.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教育教学方案属国内首创,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 可获得教学成果特等奖;

2.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教育教学方案富有创新性,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一等奖;

3. 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成效明显,教育教学方案有一定创新性,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二等奖。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授予对象为在我院高等教育(以研究生教育为主)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三、申 

第五条申报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由单位按有关程序进行申报。

第六条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第七条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四、评 

第八条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第九条评选工作每四年进行1次,每次评选出不超过40项教学成果奖。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不超过8项(特等奖不超过2项,可空缺),二等奖不超过32项。

第十条中国科学院大学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分别负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各院系的初选工作。

第十一条院成立中国科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院评委会成员由院内外专家组成,其中院外专家不少于50%。其主要职责为:

1.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2. 对有异议的教学成果进行复议、终评;

3. 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为保证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质量,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和维护科学道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教学成果存在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名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处理异议。对有异议的教学成果,将提交院评选委员会主任及相关评委进行复议、终评。自异议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的教学成果,不列入批准名单。

六、附 

第十四条由中国科学院批准公布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并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对已批准的教学成果奖,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将撤消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