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个学院校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通报

       2024年,学校对14个学院校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发现问题通报如下:

     (一)采购比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

       三个学院9笔采购业务三方比价时,参与比价的供应商之间存在邮箱相同、联系电话相同、股东相同、办公地址相同等情况,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比价流于形式。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校发办字〔2019〕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于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但达不到学校公开招标起点金额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邀请不少于三家潜在的供应商报价,通过比价方式择优选择供应商。”的规定。

     (二)采购比价文件审核不认真

       某学院1笔采购业务三方比价时,一家参与比价的供应商提交的比价材料加盖的公章异样,公章疑似不真实。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校发办字〔2019〕151号)第十条“签约前,合同承办单位须做好尽职调查和其他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核实对方主体资格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规定。

     (三)对外签订协议加盖学院印章

       某学院与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承租方署名为中国科学院大学,但加盖的印章却为该学院的印章。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校发办字〔2019〕151号)第十八条“(三)合同对方必须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其名称或姓名须与其相关证照上的记载、公章或合同章相一致。”的规定;违反《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科发条财字〔2013〕206号)第十八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签订其他合同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六、合同签章。各相关责任人按照合同签批权限签署合同,印章管理部门以签批意见为依据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并对签章情况进行登记。”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某学院购买耗材,费用合计1.59万元,未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校发办字〔2019〕151号)第九条“开展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工程等业务,原则上须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

       某学院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签订日期晚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101日。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

     (五)先履约后签订合同

       九个学院16笔业务合同签订时间晚于合同生效时间,晚于合同生效时间最长达236天,属于先履约后签订合同。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校发办字〔2019〕151号)第二十条“合同承办单位不得同意双方先履行拟签合同中的义务,再补办签约手续”的规定。

     (六)协议必要附件不全

       某学院报销野外实习租车、租船费用,未附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计财字〔2023〕60号)第三十一条“野外考察、学生赴外地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期间,确因需要租用车辆的,凭运输公司开具的租车发票以及双方签署的租车协议报销,并附有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不再发放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补助”的规定。

     (七)参会签到人数少于会议就餐人数

       某学院报销1笔会议费,会议用餐人数超过会议签到人数。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校发计财字〔2022〕97号)第八条“会议结束后,......。报销时应提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主办部门负责人须对会议经费支出和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经费不予报销。”的规定。

     (八)多领差旅补贴

       某学院报销1笔会议差旅费,会议期间某一日的就餐由会议组织方提供,但仍领取了该日的伙食补助。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财字〔2023〕60号)第二十九条“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

       某学院报销1笔野外差旅费,出差期间已租用车辆,但仍领取了内出差期间的交通补贴。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计财字〔2023〕60号)第三十一条“野外考察、学生赴外地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期间,确因需要租用车辆的,......,不再发放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补助”的规定。

     (九)多算合同价款

       某学院与某公司签署的一份采购合同,经重新计算,发现合同价款金额多算。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校发办字〔2019〕151号)第五条第三款“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内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并对上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十)会议费报销滞后

       三个学院4笔会议费报销时间滞后,最长滞后368天。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校发财字〔2022〕97号)第八条“会议结束后,应在30天之内办理会议费报销手续”的规定。

      (十一)未及时报销差旅费

       某学院2笔差旅费报销时间滞后,最长滞后103天。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财字〔2023〕60号)第三十三条“出差结束后10天内当事人应当办理报销手续”的规定。

     (十二)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和实施

       三个学院9笔业务有采购固定资产时,采购人与验收人员均为同一人,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和实施。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十二条“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的规定。

      (十三)会议未在校内召开

       某学院召开两次院务会议,均在京外召开。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校发财字〔2022〕97号)第九条“各类会议一般应在学校国际会议中心或校内其他会议场所召开;......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在校内召开”的规定。

       (十四)未贴固定资产标签

       某学院雅马哈电子钢琴和机架式服务器等资产,未贴资产标签。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资产字〔2017〕12号)第十四条“国科大固定资产采用条形码管理,实物资产和数字条码一一对应,科学化管理固定资产。资产办负责条形码的编制,资产使用部门或直接责任人负责将条形码规范地粘贴在对应资产上,并妥善保护条形码,以便日后资产清查管理”的规定。

      (十五)资产处于闲置状态

       某学院购买的便携式计算机,其中2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1台2023年初已坏,截至盘点日未申请报修,目前处于无法使用状态。违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第十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的规定。

 

       以上问题,请校属各单位、校机关各部门认真对照,深入检查,进一步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障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监察审计办公室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