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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相关文件,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以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以及在国科大校部各院系等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授予,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国科大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五条  国科大及各培养单位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参与经审批并在国科大有关部门备案的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按照联合培养协议内容进行相应申请。

第六条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前,应取得的科研成果(如发表论文、专利、专著、经评定的其他科研成果等)的要求,由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并报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凡申请国科大学位的学生,其申请学位的有效科研成果(专利及奖项除外)必须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英文名称: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否则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署名标注顺序由其导师决定。专利、奖项及2017年2月23日之前已获得的科研成果在学生申请学位时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在校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条  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审查,由各相关学院和本科部负责。各相关学院负责审查其课程学习成绩,本科部复核培养方案完成情况,审定毕业鉴定材料,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提交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一门,要求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 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导意见》或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学位论文撰写具体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份数由培养单位确定,应附电子版;

3. 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导师签字认可的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相关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4. 学位论文中文和英文摘要。

(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实行盲审,可盲审与常规评阅等其他评阅方式相结合,具体方式由培养单位确定并统一组织实施,学位论文评阅人的组成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二)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两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位同行专家评阅,且应包含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包含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三)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两位及以上评阅人不同意答辩者,不予进入答辩环节,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本细则施行后组织的答辩,答辩人的导师不可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三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成员一般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外单位专家。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五位同行专家组成,且应包含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应包含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应至少掌握一门,第一外国语要求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 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导意见》或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学位论文撰写具体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份数由培养单位确定,应附电子版;

3. 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导师签字认可的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相关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4. 学位论文中文和英文摘要。

(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实行盲审,可盲审与常规评阅等其他评阅方式相结合,具体方式由培养单位确定并统一组织实施,学位论文评阅人的组成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二)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成员中应包含外单位专家。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五位同行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且应包含至少三位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包含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三)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两位及以上评阅人不同意答辩者,不予进入答辩环节,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本细则施行后组织的答辩,答辩人的导师不可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五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至少两位外单位的专家。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七位同行专家组成,且应包含至少两位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应包含至少两位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相关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交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答辩会议程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其议程如下:

1. 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 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相应学位的决议;

4. 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决议书上签署姓名。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全程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按相应程序履行职责。

第六章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七章  学位初审

第二十七条  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下列材料提交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四)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

第二十八条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相应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做出拟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将加盖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至国科大学位办公室。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本科部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负责审核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负责审议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博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相应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提出本学科群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国科大学位办公室负责将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还应向国科大图书馆提交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附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缓议学位申请

(一)缓议学位是指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二)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按自然年度计。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一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四)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撤销学位

(一)对于已经授予学位人员,如发现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或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记名投票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撤销学位决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撤销学位的最终裁决机构。对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学位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其学位证书无效。

(三)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培养单位直接送达当事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位授予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受理异议事宜的日常办事机构,须在接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做出处理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逐级反馈至申诉人。

(三)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据相关规定,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国科大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国科大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学位字〔2013〕22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发布学生科研成果署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校发学位字〔2017〕23号)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校发学位字〔2018〕21号)同时废止。